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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駛中車輛未辦復駛前,如有使用公共道路情事當心受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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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 車輛辦理停駛後,若要恢復使用時,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,超過1年未復駛,原車牌會被註銷。特別提醒民眾,已辦理停駛的車輛在復駛前,應先向監理機關領回原牌照或重新領牌,如未辦理復駛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,除應補繳本稅外,還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,民眾長時間不使用車輛,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,以減輕稅負。停用期間免繳使用牌照稅,如有溢繳,可申請退稅。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 總 局:(03)332-6181分機2452至2459 。 中壢分局:(03)451-5111分機603至609 。 大溪分局:(03)380-0072分機211至212 。 楊梅分局:(03)478-1974分機208至209 。 蘆竹分局:(03)352-8671分機207及210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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